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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完整與行車安全,對下列情事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在路基邊坡上下方挖掘或墾殖。
二、在高級路面行駛鐵輪或鐵齒未加護套之履帶式機械車輛。
三、在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及沿公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採掘砂石。
四、在公路兩側闢建上下坡道或側車道與公路相連。
五、總重或軸重超過公路設計承載力車輛之行駛。
六、裝載高度與寬度超過公路結構物標準車輛之行駛。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橋梁基礎安全需要,得視河川情況會商水利主管機關擴大其禁止或限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