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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15  修正之第 65 條條文第 3  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汽車或電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責任險者,公路主管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檢驗、換照或發照。電車已領有牌照者,吊銷其車輛牌照。
電車未投保責任保險而行駛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