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15  修正之第 65 條條文第 3  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