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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可之日起三年;有效期間屆滿之日九十日前,得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間為三年。
前項展延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審查及核發認可文件,準用第四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