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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對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每年業務定期查核及不定期督導;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前項查核或督導發現有缺失之情形者,應依交通部鐵道局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