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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測機構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或驗證機構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