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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軍部隊及軍事學校利用鐵路運輸,應先向軍事運輸機關申請,取得車照或運照後,持照至起運站依鐵路規定辦理託運手續。
託運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屍體、骨灰,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託運手續外,並應繳付死亡證明書或託運單位之證明函件,其起碼運程至少須在三十公里以上並派有負責護送人員,始得交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