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鐵路軍事運輸範圍,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人員
(一)國軍編制內各軍種所屬部隊之官兵。
(二)各軍事學校之員生。
(三)前方軍醫院之醫務人員及傷患官兵。
(四)國軍押運之敵俘。
(五)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骨灰、屍體。
二、軍品
(一)由部隊直接使用而在託運時產權已屬部隊所有,並以部隊為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之物品。
(二)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所定之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所列各項之軍品。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