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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鐵路軍事運輸車輛到達目的站後,應於規定時間內騰空,不得拖延滯留。
鐵路軍事運輸軍品之裝卸,由軍方自理者,應於鐵路主管機關所訂貨物裝卸時限內,裝卸完畢。
不依照前二項規定者,應按鐵路主管機關規定,核收車輛滯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