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通過鐵路平交道每日交通量之換算,達到左表規定之標準者,為第一種鐵路平交道:
┌─────┬──┬──┬────┐
│類 別│單位│數量│換算日 │
├─────┼──┼──┼────┤
│行人 │人 │一 │一 │
├─────┼──┼──┼────┤
│腳踏車 │輛 │一 │二 │
├─────┼──┼──┼────┤
│人獸力車 │輛 │一 │三 │
├─────┼──┼──┼────┤
│機器腳踏車│輛 │一 │八 │
├─────┼──┼──┼────┤
│小型汽車 │輛 │一 │十四 │
├─────┼──┼──┼────┤
│大型汽車 │輛 │一 │二十一 │
└─────┴──┴──┴────┘
前項表內之瞭望距離應由距外側軌道中心五公尺處側定,其交通量換算依左表之換算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