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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站間中途停車之列車,應速作列車防護措施。但以兩站間為單一閉塞區間者,不在此限。
前項列車在已請求救援列車或接獲救援列車駛來之通知時,於該救援列車未到達前,不得移動停車位置;搶修路線之工程列車或車輛,於該區間另有其他工程列車進入時,亦同。
前二項列車防護措施之相關規定,由鐵路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