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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旅客得於鐵路機構規定期限內經其同意變更車票,免收變更手續費;其票價差額,不足者應予補收,多餘者應予退還。
前項變更次數及期限,由鐵路機構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