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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車之定期檢修各級週期得由鐵路機構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擬訂檢修週期,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其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級 別 │檢修週期 │
├────┬──────────┼───────┤
│一級 │使用期間 │三日 │
├────┼──────────┼───────┤
│二級 │公里數 │9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個月 │
├────┼──────────┼───────┤
│三級 │公里數 │1,00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年 │
├────┼──────────┼───────┤
│四級 │公里數 │4,000,000 │
│ ├──────────┼───────┤
│ │使用期間 │十二年 │
└────┴──────────┴───────┘
前項表列公里數及使用期間以先到者為施行期間,使用期間得扣除停用及滯留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