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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不定期檢修,分為下列五種:
一、列車檢修:於客貨列車開出始發站前及到達中途站或終點站時,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連結裝置。
(二)軔機裝置。
(三)車軸及軸箱。
(四)電氣裝置。
(五)列車後部標誌。
(六)給水裝置。
(七)車內設備。
(八)風檔及渡板。
(九)行走狀態。
二、隨車檢修:隨乘客貨車就行車中之動搖、性能、緩衝作用、軔機作用、音響、軸溫、門窗氣密狀態、電機設備及冷暖器之性能、闊大貨物狀態等,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三、停留檢修:對重要車站停放之非列車編組內貨車,就下列規定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輪軸。
(二)軸箱及其導架。
(三)彈簧裝置。
(四)軔機裝置。
(五)連結裝置。
(六)車身。
(七)裝貨狀態。
(八)守車室內設備及發電裝置。
四、運用檢修:依旅客列車運用行駛二千四百公里以內,利用終點客車編組停留時間,於指定路線停留狀態下,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行走裝置。
(二)軔機裝置。
(三)連結裝置。
(四)電氣裝置。
(五)空氣調節裝置。
(六)供水裝置。
(七)車門各種設備。
五、交接檢修:於本路與他路間交接貨車時,除依聯運契約直達外,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行走裝置。
(二)連結裝置。
(三)軔機裝置。
(四)車身。
(五)裝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