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 66 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
,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
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
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
,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