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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對在臺承攬國際郵輪之旅行業、國際郵輪業者、國際郵輪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及國際商港港區承租土地業者之紓困、補貼、振興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獎助國際郵輪在臺承攬旅行業操作複合母港航線。
二、國際郵輪業者因營業需要於我國准許靠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給予到港船舶其應繳碼頭碇泊費百分之五十補貼。
三、國際郵輪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之承租業者(免稅商店、郵輪商業廣告、郵輪旅客服務業務),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國際郵輪禁止靠泊我國港口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給予全額場地租金補貼。
四、國際商港港區內依商港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承租土地之業者,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至六月港口吞吐量同期衰退幅度比例,補貼一百零九年一月至六月土地租金最高百分之二十,並得視實際情形延長至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十二月。但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及符合前款資格條件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