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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路線、起迄地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標誌及色彩標示於車輛外部適當位置。
二、入站播報設施:應於車輛適當位置設置車外廣播設備,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提供路線、起迄地點等運行資訊。
三、引導設備:於車輛適當位置設置車外廣播、燈號及字幕顯示等設備,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燈號及文字提供車門位置及開閉資訊。
四、上下階梯:設置供乘客上下車輛之階梯,除踏步高外,階梯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超過三十公分應以斜坡板輔助並派專人服務。階梯踏面不得突出,應為粗面或經其他防滑材料處理;其與踏面邊緣應有明顯色差,可供辨識,並應設置扶手。在車門打開時,應有適當的照明。
五、昇降設備及出入口:供輪椅上下之車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其輪椅無法單獨通過者,應設置可供輪椅上下之昇降設備、斜坡板並派專人服務。在車門打開時,應有適當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