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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並報請主辦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