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無人扶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