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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額,給與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
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機構具領殮葬補助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應歸屬國庫。
第一項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無親友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亦未能來臺灣地區辦理,或在臺灣地區以外有無遺族未明時,得由原服務機構先行具領殮葬補助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得由其遺族自第一項人員死亡時起五年內請領,逾期未請領者,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