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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補貼稅費及其他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發生營運困難而須補貼稅費及其他措施之產業
,係指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汽車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
、空廚業、航空站地勤業及機場內之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