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折算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其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與開發計畫區屬同一鄉(鎮、市、區)者;若開發後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數量少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數量,以抽籤決定之。
二、依前款規定領取後有賸餘時,前款以外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計畫區屬同一縣(市)者;若開發後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數量少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數量,以抽籤決定之。
三、依前二款規定領取後有賸餘時,由前二款以外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抽籤決定之。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未能依前項規定領取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時,按原徵收補償規定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