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停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後,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應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
民間機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興建或營運。
主管機關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繼續興建或營運之日期。
二、繼續興建之工程範圍或營運之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