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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限令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逾期不改善之處理。
主管機關應依所發生缺失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及民間機構之改善能力,訂定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