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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以下列交通事業為限:
一、陸運事業。
二、航運事業。
三、郵政事業。
四、電信事業。
五、觀光事業。
六、氣象事業。
承攬國內重大交通建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
工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