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三十日前備具
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原許可文件。
二、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三、受聘僱外國人在華期間納稅證明。
經核准展延聘僱許可者,應於十五日內至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延長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