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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為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電信技術之助理教授或助研
究員級以上者。
二、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經濟、財務、法律,與該委
員會案件有關領域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三、在電信機構從事有關電信技術之高級電信工程員。
四、對於該委員會案件有關領域之執業律師、會計師、電信技師。
五、經電信業者或其相關公會、學會推薦者。
前項委員會,於審核有關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時,應徵詢消費者
保護團體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