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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升資甄審程序如下:
一、升資甄審每年辦理一次,於事業機構有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出缺可予派任時為之。但因業務之特殊需要,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得辦理臨時升資甄審。
二、各事業機構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及名冊報請各該事業總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其未設有總機構者,由各該事業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復審。
三、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應資位之甄審,由用人事業機構函請現職服務機關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逕報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辦理,不受初審之限制。
前項升資甄審名冊如附表二。
升資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