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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種類及現金數額。
三、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 (派) 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 (派) 事項。
四、董事會之職權、組織及其運作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中出缺補選 (派) 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 (派) 事項及其職權。
六、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式。
七、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八、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
九、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十一、第三十條規定之主管機關監督重大糾紛之事項。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其應由政府指
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員額及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