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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
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其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
書,送本部查核。
財團法人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送本部查核。
前二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餘絀計算表、資金運用表、
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