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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捐贈及承辦業務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捐助財產。
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
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除經專案許可外,財團法人獲捐贈之款項或承辦業務所得之結餘,應轉入
捐助財產或存入專戶;非經專案許可,亦不得動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