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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補選,或任期屆滿後改選,均應於改補選後三十
日內檢具同意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身分證明文件,報請本部許可後,向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補選,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