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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交通建設者,應於其申請案件之財務計畫內提出自償能力之計算與分析資料,及載明要求政府給與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之額度及方式。
甄審委員會應依前項資料評定民間機構投資交通建設之自償能力。經評定民間機構之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時,甄審委員會應就其非自償部分,評定政府預定給與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建設之額度及方式。
關於政府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之事項,應於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