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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除採存分制者外,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考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