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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產登記事務,應由主計單位根據各項登記憑證切實辦理,並負責計算有關財產原價、折舊、增減異動以及重估價分析等價值管理。
各項財產之配置、性能、維護、調度等實體管理,由各財產主管單位負責辦理,並應指定人員實地查對,與主計單位切實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