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會計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會計檢查業務範圍規定如左:
一、有關預決算之查核事項。
二、有關歲入、歲出及營業 收支、營業外收支之查核事項。
三、有關懸記帳款(包括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及墊付款項)之查核及久懸未清帳款及查核事項。
四、有關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金銀外幣、保管品等之查核事項。
五、有關財產物料管理,以及呆廢器材處理之查核事項。
六、有關各類會計帳冊報表及憑證之查核事項。
七、有關資本結構、資金調度、財物狀況及經營效益之檢查分析事項。
八、各項計畫工作衡量分析事項。
九、有關員工福利實施及員工福利會收支之查核事項。
十、有關行政院、立法院及審計部對預、決算決議辦理事項或審核意見執行辦理情形之查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工作應行查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