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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規則第七條所稱之殘廢,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而言:
一、心神喪失不能治癒者。
二、毀敗視能不能謀生者。
三、毀敗一肢以上機能不能謀生者。
四、毀敗其他重要機能不能謀生者。
具有前項各款情事時,應繳驗公立醫院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診斷書及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