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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在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每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
三、服務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者。
前項人員得另給殮葬補助費,其數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