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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
一、死亡、改嫁、出繼或任有公職。
二、未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不在學。
三、殘廢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出嫁。
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每月撫卹金情事時,由保證人負責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