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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
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