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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凡未派隊駐守防護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由所在地之省 (市) 縣政府
,督飭所屬分區防護,如屬荒僻地區,除應加強巡邏外,必要時並應設棚
駐守防護。
前項分區防護,如因狀況需要及人員不足分配時,地方政府應商請所在地
區駐軍協助防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