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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交通、電業機關,應於重要地區,設置搶修隊,如遇所屬交通、電業設
備被竊盜或毀壞時,應立即派工修復,不得延誤,如竊盜或毀壞情形嚴重
,無法立即修復時,應迅速據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或單位)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