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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省 (市) 政府為加強防護工作,並促進有關單位之配合聯繫起見,應定
期舉行防護會報,邀約有關軍、憲、警、民防及交通、電業機關參加。
前項防護會報,應就分區防護範圍,派隊駐守,遊動巡邏,設棚駐守,及
防護權責,予以核定,其有關防護工作之得失,並應隨時加以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