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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考驗員、檢驗員之檢定。
二、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
三、考驗員、檢驗員及修護技工之職能認證。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檢定。
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六、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屆滿後重新申請考領之訓練。
七、遊覽車駕駛人登記之職前專案訓練。
八、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九、各項證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證照檢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