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電務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氣號誌設備新設之計劃。
二、電氣號誌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氣號誌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號誌設備器材規範。
六、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七、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十、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
十一、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二、電氣號誌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