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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物品、庶務等管理事項。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事項。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事項。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事項。
五、民防業務事項。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事項。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事項。
九、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事項。
十、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一、薪津、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等事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事項。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事項。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