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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氣號誌設備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氣號誌設備新設之計劃。
三、電氣號誌設備維修改善之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氣號誌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六、編訂電氣號誌設備器材規範。
七、電氣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八、電氣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電氣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電氣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財產處理。
十一、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
十二、電氣號誌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三、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