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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局政風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管理建議。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檢討分析。
(三)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四)安全維護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五)危害及破壞之預防。
(六)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二)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訂定督導考核防弊措施、政風法令宣導之執行及缺失改進。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六)廉政會報規劃執行。
(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機構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二)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三)訂定督導考核違反政風案件、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