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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室設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編報及追蹤管制事項。
二、年度工作考成考績事項。
三、研究發展事項及因公出國報告存管及運用事項。
四、業務簡報宣導管理及年終業務檢討之綜理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監察案件及上級交付列管案件之列管追蹤事項。
六、公文檢核稽催查詢管理事項。
七、行政革新事項之推動管考及為民服務事項。
八、新開發佈及新聞媒體聯繫事項。
九、國會聯繫暨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參觀接待事項。
十一、港埠資料拍攝保存、多媒體及簡介製作事項。
十二、慶典活動、敦親睦鄰等公共關係事項。
十三、印信典守、檔案管理、文書處理、文書保密等事項。
十四、財產、房地產管理及保險等事項。
十五、眷舍、宿舍、辦公廳舍營繕、維護使用管理事項。
十六、財物、事物用品採購、水電、環境衛生管理及消防設施維護事項。
十七、工友、駕駛人員管理、考核、行政車輛調派、保養、修護、汰換及檢驗等事項。
十八、動員業務事項。
十九、收付款業務、有價證券保管、出納帳冊表報處理、所得稅作業、銀行帳戶開立及印鑑更換等事項。
二十、不屬於其他各組、室掌理事項。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