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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二、船舶登記及註冊事項。
三、船舶運文業及出租業監理事項。
四、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五、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六、船員、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七、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八、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十、解體船審核事項。
十一、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事項。
十二、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三、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四、兩岸航運運輸監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